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88號
原   告 己○○
      子○○
      庚○○
      午○○
      申○○
      卯○○
      甲○○
      癸○○
      乙○○
      丁○○○
      辛○○○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巳○○、戊○○、寅○○、未○○、丑○○、壬
○○、辰○○○間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240,000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62,776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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