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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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28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283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營偵字第14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押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營偵字第1445號被告丙○○女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縣○○鎮○○里○○鄰○○路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於民國97年12月16日2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4094-UV』號自小客車,於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下313公里700公尺處(臺南縣白河鎮轄內)時,因未繫安全帶(違規)為警方執勤員警攔車稽查,丙○○因無照駕駛恐遭重罰,於執行取締員警詢問其姓名、年籍資料時,竟謊報案外人「甲○○」之年籍資料並偽簽署「甲○○」之署押,在警方人員依法所製作成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告發單)上,足生損害於甲○○暨道路交通監理機關對「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警察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人的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備註│├──┼──────┼───────────┼────────┤│一│被告於警訊偵│被告坦承有於上開時、地│①警卷第2.3頁。│││查中自白│謊報案外人甲○○之年籍│②98年度營偵字第│││(認罪)│資料及冒名簽署等情。│1445號卷宗│││││第4.5頁。│├──┼──────┼───────────┼────────┤│二│被害人甲○○│身份資料遭被告冒用之情│警卷第4.5頁。│││於警訊中陳述│形。││├──┼──────┼───────────┼────────┤│三│證人 黃心慈 於│案發時被告駕駛車牌號碼│警卷第7.8頁。│││警訊中陳述│『4094-UV』號自小客車│││││。││└──┴──────┴───────────┴────────┘
(二)物的證據清單:┌──┬──────┬───────────┬────────┐│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備註│├──┼──────┼───────────┼────────┤│一│警製「舉發違│被告偽造甲○○之署押,│警卷第10.11頁│││反道路交通管│簽寫在「舉發違反道路交││││理事件通知單│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二張│││├──┼──────┼───────────┼────────┤│二│在營證明│被害人甲○○案發時在軍│警卷第14頁││││中服勤。││└──┴──────┴───────────┴────────┘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茂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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