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31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30日本院98年度司票字24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在原審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紙(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相對人屆期向抗告人提示,竟未獲付款,爰依法聲請本票強制執行等語,經原審為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以:訴外人 翁毓輝 與抗告人甲○○係夫妻關係,抗告人於民國96年8月23日與訴外人 紀語瑄 成立協議並簽訂具結書,約定由抗告人代訴外人翁毓輝清償向訴外人紀語瑄借款本息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訴外人紀語瑄自協議日起即與訴外人翁毓輝斷絕所有關係,不得私下聯繫,否則抗告人得止付未到期之票款,並由訴外人紀語瑄賠償抗告人精神損失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抗告人復於98年1月22日簽發面額各75,000元本票20紙交予訴外人紀語瑄收執(其中6紙為系爭本票),用以代償訴外人翁毓輝向訴外人紀語瑄之借款債務,惟訴外人紀語瑄在協議成立並兌現領取鉅額票款後,竟仍與抗告人之夫翁毓輝發生肉體關係,當場由抗告人報警查獲,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訴外人紀語瑄觸犯相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在案,是依具結書之約定,抗告人並無兌現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義務,相對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本票均為無效票據,不應准許其強制執行,相對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顯無理由,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或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存在時,應由發票人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實體法律關係,且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為形式審查,尚不得審酌關於實體事項之事由。
四、經查: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為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法院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本件抗告人並不否認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其所簽發,且經本院依形式上審核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無不應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情形,至抗告人主張訴外人紀語瑄收違反具結書之約定,仍與抗告人之夫翁毓輝相姦,抗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不負兌付之責等情,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揆諸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加以審究,原裁定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尚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既經駁回,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確定非訟事件費用額。本件抗告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表:98年度抗字1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1│98年1月20日│75,000元│98年3月15日│477401│├──┼──────┼────┼───────┼────┤│02│98年1月20日│75,000元│98年4月15日│477402│├──┼──────┼────┼───────┼────┤│03│98年1月20日│75,000元│98年5月15日│477403│├──┼──────┼────┼───────┼────┤│04│98年1月20日│75,000元│98年6月15日│477404│├──┼──────┼────┼───────┼────┤│05│98年1月20日│75,000元│98年7月15日│477405│├──┼──────┼────┼───────┼────┤│06│98年1月20日│75,000元│98年8月15日│47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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