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346號聲請人 郭芃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扈栯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0000000之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相對人扈栯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