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593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博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1,08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46,000元土地面積【18+4=22】平方公尺=5,4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