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2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豐亦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豐亦自民國壹佰零參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豐亦所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本件犯行,核與各該被害人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扣案贓物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罪嫌重大。又被告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3年3月28日以南檢玲偵字第585號竊盜案發佈通緝在案,有事實足涉逃亡之虞,且其另涉犯多次竊盜案件,亦據其坦承不諱,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犯本件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2年8月(不得易科罰金),嗣因被告上訴逾期,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而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3年9月12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就延押亦無意見,為利後續審判、執行,認羈押被告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應自103年9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2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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