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間因102年聲字第503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03年8月1日本院裁定聲明異議,然細繹抗告人所提書狀,係對上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應視為提起抗告,故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張宇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