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上訴人 詹石輝 被上訴人 李吉福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詹石輝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8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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