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4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4343號聲請人 李健三 相對人 尤嘉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嘉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不得早於提示日)
二、相對人尤嘉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