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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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195號聲請人 陳芝婷
周雅慧 陳信元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林彬
鍾慧如 聲請人 周柏瀚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士智 聲請人 周文章
周文吉 周文慶 徐 周秀琴 周娥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陳信元、周柏瀚之印鑑證明。
(三)被繼承人 周文進 之父 周清長 、母 周游蜜 之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