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抗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抗字第28號再審聲請人甲○○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二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又再審聲請人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即本院98年度聲字第117號案件),但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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