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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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2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084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訴人即被告乙○○
押)丙○○
押)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
張宗存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乙○○、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均經本院分別就被告丁○○部分合併量處有期徒刑八年三月、被告乙○○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七年二月、被告丙○○部分合併量處有期徒刑七年九月之重刑,將來案件若有罪確定,依一般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均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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