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5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5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敬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敬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敬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三、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裁定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之犯罪次數與情節,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及附表編號1部分宣告刑為有期徒刑9月、編號2至5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年。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謝靜慧法官梁宏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敬傑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9月││││(共四次)│(共六次)│├────────┼──────────┼──────────┼──────────┤│犯罪日期│102年7月1日│101年5月1日、101年4│101年5月4日、101年4││││月27日、101年5月5日│月26日、101年6月8日││││、101年6月15日│、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2日、101年3月│││││25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2年度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字第18142號│字第17938號│偵字第17938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下稱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3375│102年度上訴字第2096│102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1月22日│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294│103年度台上字第1269│103年度台上字第1269││││號│號│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17日│103年4月17日│103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備註│第7601號│第7605號│第7605號││││││││├──────────┴──────────┤│││編號2-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九次)│├────────┼──────────┼──────────┤│犯罪日期│101年5月1日│101年5月2日、101年6││││月9日、101年6月10日││││、101年6月12日、101││││年6月14日、101年6月││││15日、101年5月7日、││││101年6月28日、101年4││││月25日│├────────┼──────────┼──────────┤│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1年度偵│新北地檢101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938號│字第1793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096│102年度上訴字第2096││││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4日│102年12月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台上字第1269號│103年台上字第1269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17日│103年4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新北地檢103年度執│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7605號│第7605號││││││├──────────┴──────────┤││編號2-5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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