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3號原告萬璟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甲○○
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兼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本件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動產(機器設備),前經原所有權
人即訴外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租迪和公司)分別於民國88年、95年訴請被告返還,其中附表一所示動產經鈞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中租迪和公司勝訴確定。另附表二所示動產則於鈞院95年度訴字第192號審理期間達成訴訟上和解,顯見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動產確非被告所有之財產,縱被告事後經宣告破產,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動產仍不得列入破產財團作為分配清償之用。
㈡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在上開二返還所有物事件確定後,於96
年11月19日將附表一及附表二動產出售予原告,並以指示交付方式交予原告,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旋於96年11月28日以內湖江南郵局第3505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則原告依民法第
761條第3項規定,取得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動產之所有權,詎原告於99年3月22日前往被告存放上開動產之處所,欲取回時,竟遭被告派人阻撓,迄今仍不願交還,爰依民法第
767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返還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動產。
㈢並聲明:⒈被告應將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動產(機器設備)返還予原告。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401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所謂繼受人,依本院33年上字第1567號判例意旨,包括因法律行為而受讓訴訟標的之特定繼承人在內。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至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惟所謂對人之關係與所謂對物之關係,則異其性質。前者係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得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義務關係,此種權利義務關係僅存在於特定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倘以此項對人之關係為訴訟標的,必繼受該法律關係中之權利或義務人始足當之,同法第254條第1項亦指此項特定繼受人而言。後者則指依實體法規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基於物權,對於某物得行使之權利關係而言,此種權利關係,具有對世效力與直接支配物之效力,如離標的物,其權利失所依據,倘以此項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其所謂繼受人凡受讓標的物之人,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61年臺再字第186號判例著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原為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所有,且中租迪和公司該等動產已訴請被告返還,經本院以88年度重訴字第7號判決命被告返還附表一所示之動產予中租迪和公司確定,又經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與被告於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達成和解,被告願將附表二所示動產返還中租迪和公司等情。經本院審閱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判決(本院卷第9頁至第17頁)及調閱本院95年度訴字第192號返還所有物事件卷,發現上開二訴訟中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均係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上開二件訴訟既本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所有物,自係以對物之物權關係為其訴訟標的,依上開判例見解,倘以對物之關係為訴訟標的時,其所謂繼受人凡受讓標的物之人,均包括在內。而本件原告又為自訴外人中租迪和公司受讓附表一、二權利標的物之特定繼受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規定,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7號確定判決及95年度訴字第192號和解筆錄之效力,自及於原告,而不許原告就同一訴訟標的更行起訴。原告更行起訴,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返還附表一、二所示之動產,核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一:
┌──┬────────────┬────────┬──────┐│編號│機器名稱│廠牌及數量│單位及數量│├──┼────────────┼────────┼──────┤│01│M/3機器設備:頭箱部、烘││一台│││缸、密閉式風罩、電器設備│││││、捲筒輸送機、96吋高速複│││││捲機│││├──┼────────────┼────────┼──────┤│02│輕質去污機│DX-5000│一台│├──┼────────────┼────────┼──────┤│03│車床設備││一台│├──┼────────────┼────────┼──────┤│04│頭箱│30m*3/MINW│一台│├──┼────────────┼────────┼──────┤│05│篩選機│BF#1200(相川)│一台│├──┼────────────┼────────┼──────┤│06│篩選機│BF#1200(相川)│一台│├──┼────────────┼────────┼──────┤│07│刮水版│65mm*/4900mm│一台│├──┼────────────┼────────┼──────┤│08│壓水部機械│m/2│一台│└──┴────────────┴────────┴──────┘附表二:
┌──┬────────────┬────────┬──────┐│編號│機器名稱│廠牌及數量│單位及數量│├──┼────────────┼────────┼──────┤│01│汽輪機及附屬設備抽氣復水│TARB│一台│├──┼────────────┼────────┼──────┤│02│發電機及附屬設備│GEN│一台│├──┼────────────┼────────┼──────┤│03│鍋爐及附屬設備│三菱140T/HR│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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