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RICKYSHU.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苑汝琦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順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 律師
杜冠民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邱亦龍 選任辯護人 陳永昌 律師
陳建州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ICKYSHU、苑汝琦、陳榮順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邱亦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RICKYSHU、苑汝琦、陳榮順、邱亦龍(下稱被告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4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並均經原審判決有罪且分別受重刑之宣告,有事實足認被告4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RICKYSHU、苑汝琦、陳榮順均於民國100年8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先後於100年10月19日、100年12月27日、101年2月23日裁定自100年11月3日、101年1月3日、101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至101年5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邱亦龍則於100年12月12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1年3月1日裁定自101年3月12日起延長羈押,至101年5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4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RICKYSHU、苑汝琦、陳榮順均應自101年5月3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邱亦龍則應自101年5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