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103號原告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高明慧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被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9日下午4時20分,在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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