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4號再審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華民國總統府、 陳唐山 、 李慶義 、 謝長廷 、 吳文忠 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重國字第32號裁定聲請再審,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7日裁定命其收受送達時起五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0年11月9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0年度救字第294號駁回,聲請人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183號駁回確定。查聲請人迄今仍未繳交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故其再審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