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應分擔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07號上訴人 鄭茂發
林秀枝 郭永源 盧雪惠 林韻倩 邵素英 謝正能 黃月玲 張艾琪 趙秋美 邱冠輔 陳宥呈 徐承善 黃錫昌 陳純玲 李惠美 郭素華 陳淑靜 張秀明 陳杏真 蔡倩芳 陳贇名 陳遠雄 葉素貞 黃麗如 兼上列26人 陳明哲 共同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郭學廉 律師上訴人 楊采葳
張幹男 彭畯暘 追加原告 陳明展
江麗 懿顏 陳利智 劉嘉超 紀德榮 謝正輝 陳巧智 楊淑華 陳妙智 陳旺俤 蕭旭雄 鄧珉華 原住臺北市○○街○○○○號11樓之2 郭臺和 陳李秀卿 林蕾甄 張香 陳曙光 馮光明林 陳懿智 陳宜佩 黃微雅 黃秀瑗 香港商仙福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聖塔尼 (CHANDURMOHANDASSAMTANI)被上訴人 陳吳月霞
陳明偉 陳衍良 陳奎源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勳 律師
林智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應分擔費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鍾任賜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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