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重訴字第42號上訴人即被告RICKYSHU.選任辯護人 鄭克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苑汝琦 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律師
許卓敏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榮順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 律師
杜冠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RICKYSHU、苑汝琦、陳榮順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RICKYSHU、苑汝琦、陳榮順(下稱被告3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3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重罪,並均經原審判決有罪且分別受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之重刑,有事實足認被告3人有逃亡之虞,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於民國100年8月3日裁定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0年10月19日第1次裁定自100年11月3日延長羈押,至101年1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3人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1年1月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