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偉選任辯護人陳明正律師
陳振瑋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選偵字第67號、100年度偵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正偉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手槍罪、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1月21日裁定羈押,並於100年4月21日、100年6月21日、100年8月21日、100年10月21日、100年12月21日、101年2月21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件依被告供述、證人證述、扣案槍、彈及卷附鑑定報告書、勘驗筆錄等資料,堪認被告犯嫌重大,且被告所涉持有手槍及殺人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亦曾供陳其存有逃亡之意,足認被告確有逃亡之虞,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4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韻馨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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