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救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陳昭盈
上列聲請人與 林義棠 間因履行契約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義棠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
會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
查聲請人與林義棠之離婚協議書明載林義棠每月應給予聲請
人一萬元,未經給付,又聲請人全家每月可處分之總收入僅
林玉蘭 每月6000元,聲請人以現已停止職訓局之受訓補助
,聲請人又無其他財產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按,聲請人之所得尚不足
以維持其基本生活之所需,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市區○○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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