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9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妃珠寶銀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慧美 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