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1號
原 告 石鐵城
原 告 石錦治
原 告 石錦燕
原 告 石錦珍
上原告與被告 石宗輝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
物,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
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玖仟貳佰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公告現值2,200元×面積3,036㎡=
6,679,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
萬柒仟壹佰叁拾貳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