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廖添妹
訴訟代理人 康清敬 律師
被 告 吳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簡字第16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壹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促字第75841號支
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國庫存款收款書、99年度存字第1403
號提存書、債權讓與證明書、民國99年12月16日高雄地方法
院郵局第2248號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