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678號
法定代理人  游昭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應徵裁
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3,3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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