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小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旗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鍾仁玉
被   告  曾新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贍養費事件,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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