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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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9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穀興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3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穀興犯竊盜未遂罪,均累犯,共肆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補充所述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記載「基於竊盜之犯意」。
㈡、證據欄㈣所載「現場照片5張」更正為「現場照片6張」。
㈢、應適用法條補充記載「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施用毒品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均不相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從而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仍不思依循正軌賺取財物,反以竊盜方式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破壞社會治安,所為殊非可取,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經濟狀況,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3161號被告林穀興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穀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168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7年10月16日3時許,分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新北市○○區○○路3段125巷內,趁四下無人之際,各徒手開啟停放於巷內, 王鴻益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 李沛晴 所持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 邱莉珊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及 郭姿吟 所有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後置物箱,意圖竊取車內財物,然搜尋財物未著為未竊得值錢物品而均未遂。而其於行竊之際,為路人 王瑛銘 發現,遂通知友人 張舜傑 、 姜建宏 、 黃建豪 、 林協志 、 廖順吉 到場協助逮捕林穀興,並報警處理,而為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之自白。
(二)證人王瑛銘、張舜傑、姜建宏、黃建豪、林協志、廖順吉之證述。
(三)被害人王鴻益、李沛晴、邱莉珊及郭姿吟之證述。
(四)現場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其所犯上開4次竊盜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分論併罰。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於現場竊得模範生點心麵1包,然上開被害人均未稱模範生點心麵為其所有,被告亦稱無法確認該模範生點心麵從何機車置物箱竊得,現場亦無監視器,是除被告之自白,無證據證明該模範生點心麵係其竊取,或竊取自何部機車,依罪疑唯輕法則,自應從被告有利之認定,僅能認被告所犯均係竊盜未遂罪,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檢察官洪松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