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6號原告 楊傢雯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 律師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惟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0月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2日
書記官施威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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