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字第454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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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4542號
原 告 文書院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韓智
訴訟代理人 徐維隆
被 告 戴敏吉
戴瑞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