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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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晉熒冶陶陶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朱宥霖 即正宜豐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6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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