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869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游雅芬 發支付命令,惟
游雅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
肆仟零貳拾叁元,應繳裁判費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
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