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0年度湖簡字第425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湖簡字第425號
被   告  陳俊村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107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俊村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
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依法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
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然其因貪圖一己之利,於所
搭建之違章建物遭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強制拆除後,竟違反規
定重建,漠視法令及公權力行為,並對於都市整體市容暨該
建築物結構體之安全均生一定之危害,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
、年事已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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