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達益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