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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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五號
上訴人朝馬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上訴人東陽穀物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號二樓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複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本院台中簡易庭第一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因上訴人得否主張抵銷,及主張抵銷之數額,容有疑義,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訴人應陳明就伊所受租金差額之損害,除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外,是否尚有其他請求權存在,可供抵銷。如有,上訴人應提出伊自八十八年六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止,所受租金差額之損害計算表(原提之計算表似與三份土地租賃契約書不符)。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林清鈞~B法官莊嘉蕙~B法官唐敏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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