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四六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過失致人於死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十三日以八十六年度交訴字第六一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八三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五年,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確定。茲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更犯侵占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一二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並於八十九年四月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賴妙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