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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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九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包(淨重二‧六二公克,包裝重二‧九二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四‧九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強制戒治期滿,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八十九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二號),惟該案查扣被告持有之海洛因七包(淨重二‧六二公克,包裝重二‧九二公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四‧九公克),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應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七包(淨重二‧六二公克,包裝重二‧九二公克)、安非他命二包(毛重四‧九公克),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