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法字第10號
聲請人 王文翠
相對人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愛樂文化藝術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之內容,爰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紀錄、系爭財團法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修正草案總說明、附件即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修正對照表、高雄市政府文化局函文為證。就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部分,涉及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及相關人事組織等事項,係屬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系爭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亦無不合,則聲請意旨聲請將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規定」欄所示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附件:系爭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七條、第九條、第十六條修正對照表暨114年4月15日捐助章程(法字卷第25至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