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81號
原告 梁家輝
訴訟代理人 梁文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紅玉 即 吳慧婷 之繼承人、 吳龍標 即吳慧婷之繼承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2,0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件被告所涉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所定之詐欺犯罪(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4870號不起訴處分書所載,被告所涉犯者為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是本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