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7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告 陳儷純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玉芬

書記官黃紹齊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657元,及其中本金59,968元

部分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黃紹齊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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