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昌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孟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