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4年度嘉小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嘉小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昌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曾孟煒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2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阮玟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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