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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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南小補字第45號
原告 鄭琨耀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大晟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