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

原告瑞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訴訟代理人 洪嘉駿

許懷仁

被告 林韋澤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給付修車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