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
法定代理人 康登春
訴訟代理人 洪嘉駿
被告 林韋澤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190號給付修車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3月12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蘇正賢
書記官林容淑
通譯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