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26號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被告 李孟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7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表: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7,796元
自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22日止
1.775%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