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六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范甘妹 │中華商業銀行頭份│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叁萬元│JF00六四九0│││││分行│││五││├─┼─────────┼─────────┼───────────┼────────┼────────┼──┤│2│范甘妹│中華商業銀行頭份│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叁萬元│JF00六四九0│││││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