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一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本件上訴期限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屆至,上訴人乃遲至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楊真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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