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一六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因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肆月。
理由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鍾堯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