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四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伍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1)送達費用: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一元,(2)裁判費:二萬二千零四十一元,(3)本件送達費用:六十八元,總共二萬二千二百五十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