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五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行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相對人元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零玖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為(1)送達費用:新台幣(下同)一千零八十四元,(2)裁判費:十二萬零六百四十二元,(3)本件送達費用:一百七十元,總共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六元,相對人應負擔為二分之一,應為六千零九百四十八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書記官林呈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