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折合銀元陸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零肆拾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貳拾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新臺幣肆仟伍佰零陸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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