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號
聲請人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興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俞廷~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大千綜合醫院 徐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苗│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貳萬貳仟捌佰元│TA四四一六六一││││剛│栗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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